顯示具有 ►{急救處理各種常識}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急救處理各種常識}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08年8月27日 星期三

►{急救處理各種常識}

轉貼文==


聲明:能爲您提供資訊服務,我們感到非常榮幸。但這些內容僅供參考,一切診斷與治療請遵從就診醫生的指導。


腹部受傷時如何處理

1. 鬆開患者衣服,在患者膝蓋下墊東西使其抬高,並靜靜的躺著。

2. 如有嘔吐,要將臉側向一邊躺著,並清出口中殘留的嘔吐物。

3. 萬一是腹部外傷時,不可將刺在身上的物品直接拔出。

4. 在醫生還未進行治療時,不可讓患者服用水及食物。

5. 隨時注意患者的呼吸、脈搏及傷勢狀態。

6. 如呼吸及脈搏停止,要立刻施行人工呼吸及心肺復甦術。

7. 呼叫救護車送醫急救。

腹痛的緊急處理步驟

1. 將毛毯、椅墊放在患者膝蓋下方,讓患者的膝蓋彎曲。

2. 腹痛激烈時,千萬不可讓患者飲食及喝水。

3. 有嘔吐時,將患者的臉側向一邊,以防嘔吐物倒流進入氣管內。

4. 腹痛若持續不停時,請趕緊呼叫救護車。

漂白水、殺蟲劑等中毒時怎麼辦

1. 服用大量的水讓中毒物盡快吐出,如果殘留物在口中,記得要將殘留物清出。

2. 如是誤食強酸、殺蟲劑、漂白劑及不明液體時,不可喝水催吐,要盡快送醫。

3. 送醫時,要將導致中毒的物品帶到醫院,以便檢驗。

誤食藥物的緊急急救

1. 先檢查中毒者有無意識,若中毒者還有意識時,先行灌食大量的開水或鮮牛奶,並且進行催吐。

2. 萬一中毒者已經沒有意識時,切記不要為其催吐,以免食物或液體流入呼吸道。

3. 接著檢查中毒者有無呼吸,中毒者還有呼吸時,可讓中毒者先行保持正確昏睡體位;若無呼吸時,則立刻做氣道開放和人工呼吸;萬一中毒者嘴邊有殘留藥物,要用紗布貼在病人嘴上,再做人工呼吸。

4. 用毛毯保溫,儘速送醫,並攜帶中毒者嘔吐物,方便醫護人員瞭解到底是何種藥物中毒,有助於解毒救治。

5. 若十二小時後才嘔吐或腹瀉,仍要多飲水,並從速求醫。

鼻子被異物阻塞時的緊急處理

1. 壓住沒被阻塞的一端,然後緊閉嘴巴,用力出氣。

2. 反覆多試幾次,直到將跑入鼻中的異物噴出來為止。

3. 如果異物凸出鼻外,盡量把它抓出來,不可用鑷子勉強硬取。

4. 萬一使用各種方法都無法取出異物時,不要勉強,趕緊找耳鼻喉科醫生求救。

燙傷的緊急處理

1. 用水冷卻燙傷部位(10~15分鐘),直到沒有痛與熱的感覺。

2. 燙傷部位被黏住了,不可硬脫下來。 可以一面澆水,一面用剪刀小心剪開。

3. 燙傷範圍過大,可全身浸泡在浴缸中(冬天除外),有發生顫抖現象,要立刻停止冷卻。

4. 冷卻後,用乾淨的紗布輕輕蓋住燙傷部位。如有水泡,不可壓破,以免引起感染。

5. 勿在燙傷的地方塗上味噌、醬油等,並趕緊送醫救治。

6. 原則上,要謹記「沖、脫、泡、蓋、送」的處理五大原則來處理。

※備註:如是化學藥品燙傷,則要用水沖掉身上的藥品,趕緊就醫。

頭部創傷的緊急處理原則

1. 患者有明顯的嚴重受傷時,應先讓傷者側臥,並將環繞頸部胸部衣物鬆開。

2. 注意患者是否呼吸通順,必要時施以人工呼吸或心肺復甦術。

3. 若是患者的頸部也有受傷的可能時,應儘量避免移動傷者,若有必要,請將頭頸及身軀保持於同一平面移動。

4. 儘速呼叫救護車送醫急救。

5. 對患者應持續觀察至少四十八小時,以防腦部內部受到傷害而不知。

6. 觀察重點為患者是否有持續頭痛、頭暈及嘔吐、頸痛及僵硬、部份身體出現遲鈍、癱瘓或抽筋的現象。

斷肢的緊急處理方法

1. 以直接加壓法為患者止血,必要時可於傷肢上方用止血帶。

2. 將斷肢用生理食鹽水濕紗布包好,放在乾淨的塑膠袋內,保持清潔低溫。可能的話放在冰桶中,但避免斷肢直接接觸冰。

3. 袋子註明傷患姓名和斷肢事件發生時間,且儘快送醫。

註:
處理斷肢意外時,應考慮肢體的保存,以利手銜接復原。因此在處理斷肢時,先準備兩個乾淨的塑膠袋,將斷肢置放在塑膠袋中,外覆冰塊或冰水冷藏,於黃金時間內儘速送醫。

至於斷肢接合的黃金時間,一般而言,手腕以上的大肢體重接要在十二小時內施行;斷指的小肢體重接,要在二十四小時內施行。

觸電、電擊的緊急處理步驟

1. 先了解自己有無觸電的危險,千萬不要冒冒然地接觸患者,以防自己也遭到傷害。

2. 不論無觸電的危險,施救者都要戴上塑膠手套、穿雨鞋等絕緣物,再用木棒或其他不導電的物體來移除電源。

3. 將電源開關關掉,並讓觸電者遠離電源處。

4. 觀察觸電者是否呼吸已經停止,必要時請立刻進行人工呼吸急救。

5. 觸電者的心臟萬一停止跳動,則要做心肺復甦術。

6. 趕緊呼叫救護車並送醫治療。


酒精中毒如何處理

1. 檢查患者有無意識。

2. 患者有意識時,可鬆開其身上衣服,並蓋上毛毯保溫。

3. 患者想嘔吐時,將臉側向一邊,並盡量的嘔吐。

4. 若患者的狀況穩定後,可讓患者喝下少量的水,但切記千萬不可一口氣喝下,因為會使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急速上升。

5. 趕緊送醫治療。

6. 若是患者已無意識時,讓患者保持正確昏睡體位,並且開放氣道,然後儘快送醫。

骨折的緊急處理

1. 首先要注意病者的全身情況,若有休克或呼吸受阻,請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肺復甦法。

2. 如有傷口,用紗布或清潔布料覆蓋並予包紮。

3. 設法固定傷肢,以減輕疼痛,避免加重損傷。

4. 固定骨折可就地取材如木板,竹竿等,但其長度以超過上下兩關節為原則。

5. 若無適當材料時,上肢可包紮固定於胸壁,下肢可與未受傷的下肢綁在一起。

6. 萬一骨折的部位是脊椎骨時,應使病人平伏地面或硬板上,等待救護人員搬送到醫院。

眼部受傷的處理方法

1. 先瞭解是異物侵入眼睛或是化學藥劑。

2. 若是異物侵入時,千萬不以手搓揉,先忍耐一下,試著以淚水將異物沖出。

3. 若不行時,翻開眼瞼,嚐試以棉棒蘸清水拭去。

4. 真的還是無法清出異物時,應速找醫生治療。

5. 如果是化學藥劑沾到眼睛時,同樣不可以手搓揉、擦拭。

6. 應以大量清潔冷水沖洗眼部,沖洗過程持續數分鐘。

7. 謹記不要隨便用中和劑來沖眼,因為化學作用所產生的熱力會對眼睛構成更大的傷害。

8. 儘速送醫急救。

被狗咬傷時怎麼辦

1. 仔細用水清洗被咬到的部位,再以紗布覆蓋。

2. 若是被野狗咬傷的話,要注意其特徵,以便通報。

3. 趕緊送醫急救,處理被咬的傷口。

4. 切記要注射狂犬病血清疫苗。

發生癲癇或小兒痙攣的緊急處理原則

1. 先將患者移到較安全的地方,並且注意不可讓他撞傷頭部。

2. 儘速鬆開患者身上的衣物,讓患者採側臥的姿勢躺下。

3. 將紗布纏在筷子上,讓患者咬住,以防咬斷舌頭,但切記勿將紗布塞得太深,以免患者窒息。

4. 若患者牙關咬緊時,決不可強硬撬開,以免造成傷害。

5. 不要企圖強行停止抽搐,因為通常抽搐會在數分鐘內自行停止。

6. 如果患者口中有嘔吐物時,讓患者的臉側向一邊,並把口中嘔吐物挖出來。

7. 觀察患者的呼吸是否停止、嘴唇、臉色是否發紫,若是的話,請立刻施以人工呼吸進行急救。

8. 詳實記錄下來患者痙攣發作及結束的時間,以便向醫生報告,瞭解患者病情

9. 患者若有發燒的現象時,可以用冰袋冷敷頭部。

10. 設法緊急送醫,讓醫護人員在第一時間救治患者。

11. 傷者清醒後,因抽搐時消耗體力甚大,所以應讓他休息。

傷者搬運法之原則

雖然說急救的過程是在與時間競賽,分分秒秒都得搶,但也不是莫名其妙的「搶時間」,一些注意事項仍不能忽略,所以在搶救傷者、搬動傷者時,得遵守下列原則,免得造成傷者更嚴重的傷害,那就得不償失了。

1. 在不瞭解傷者受傷情形、嚴重程度時,儘量不要移動傷者,讓他保持原有狀態,以免加劇傷勢的惡化。

2. 傷者要進行搬運的時候,不管是否一人獨力可完成,都應該要請週邊的人員給了協助,儘可能不要因為搬運的過程,再傷到傷者。

3. 萬一只有自己一個人時,切記將患者從背後抱住,並用單手緊握患者另一隻手,同時注意要輕輕搬運,以減少意外再度發生。

4. 搬運過程中,要隨時注意傷者的呼吸及臉部表情,因為可以藉此瞭解傷者的情形,有必要時可以加速或暫停搬運。

意外割傷的處理方法

1. 用清水或稀釋的消毒藥水將傷口洗淨。

2. 若需要止血時,可用清潔紗布直接將傷口及傷口四周緊壓,直至傷口停止流血為止,不可亂用未經消毒之粉未或藥油來止血。

3. 用繃帶將割傷處紮好並且盡可能將傷處提高。

4. 趕緊送醫救治。

暈眩或休克的緊急處理

1. 先行將患者移到空氣流通處,讓患者能呼吸到充足之新鮮空氣。

2. 接著讓患者平躺或側臥並且將足部抬高,用以增加患者心臟和腦部的血液供應。

3. 鬆開患者身上緊身的衣服,特別是圍繞頸部、胸部和腰部的衣物。

4. 以毛毯或被單蓋好患者身軀,避免患者過冷或過熱。

5. 觀察患者的生命徵象,如有需要,請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肺復甦法。

6. 通知救護車送醫急救。

一氧化碳(瓦斯)中毒的急救步驟

1. 將所有能打開的門窗全部統統打開,讓空氣流通,沖淡一氧化碳的濃度。

2. 千萬不要碰觸室內任何家電的開關,以防通電後產生火花而引起爆炸。

3. 迅速將中毒者移往通風處,並且鬆開其衣服,保持仰臥姿勢。

4. 接著將中毒者的頭部往後仰,使其氣道暢通。

5. 檢查中毒者的生命徵象,中毒者若還有呼吸時,趕緊以毛毯保溫並且在第一時迅速就醫。

6. 萬一中毒者已無無呼吸時,先行施以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另一面則趕緊呼叫救護車。

牙齦出血的處理原則

1. 先讓患者頭傾向傷側坐下,方便血液流出。

2. 在出血的牙齦上墊上清潔紗布,但不可塞進去。

3. 注意紗布的厚度,至少得讓牙齒咬合時,上下牙齒不會相碰。

4. 患者需一手按住紗布,另一手扶住臉頰,咬合時間至少十至二十分鐘。

5. 患者要讓血隨唾液吐出,切勿吞入,以免引起嘔吐。

6. 咬合十至二十分鐘後,請小心移去紗布,以免破壞血凝塊。

7. 萬一還在出血,請更換新的紗布再壓十分鐘。

8. 不要漱口,以免破壞血凝塊。

9. 止血十二小時內不可喝熱飲。

10. 如血流不止或再出血,儘速找牙醫治療。

肌肉抽筋的處理方法

肌肉抽筋可依發生的部位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方法,但其使肌肉鬆弛的大原則是不變的。

1. 手抽筋:慢慢拉直發生抽筋的手指,然後輕輕施力按摩,直至症狀緩解。

2. 腳抽筋:將發生抽筋的腳趾慢慢拉直,然後輕輕按摩腳部肌肉,直至症狀緩解。

3. 大腿抽筋:先將膝部拉直,一手放在腳跟下,抬高腿部,而另一手按壓膝部輕輕按摩抽筋的肌肉,直至症狀緩解。

4. 小腿抽筋:小心地伸直膝蓋,接著輕輕抬起腿部,將腳掌向上屈,慢慢壓向小腿,輕輕按摩抽筋的肌肉,直至症狀緩解。

呼吸困難時(窒息)如何處理

1. 先鬆開患者身上過緊或合身的衣服。

2. 讓患者身體向前方傾斜,並配合呼吸按摩背部。

3. 患者如感到呼吸困難,要開放氣道,讓呼吸道順暢。

4. 除去傷者口中物,如食物碎屑、假牙等,鼓勵他咳嗽。

5. 用手掌大力拍他的肩胛骨之間,可連續做四次,使堵塞物自行排出。

6. 如果已見到堵塞物在口腔內,但又咳不出來,可以用手指將之挖出。

7. 若呼吸停止,須立刻施行人工呼吸,並呼叫救護車送醫。

流鼻血時的緊急處理方法

1. 先讓患者保持安靜不動,靜靜地等待鼻血停止。

2. 萬一患者的鼻血流不停,建議讓患者坐在椅子上,頭向前傾,緊壓鼻子內側或用毛巾冷敷鼻子。

3. 此時千萬不要讓患者躺下,習慣上我們會將頭部往後仰,這種作法有鼻血倒流進喉嚨的風險,不建議採取這種處理模式,再者也不建議拍打脖子來止血。

4. 患者最好暫時改以用口呼吸,以手稍為用力捏住鼻部軟骨,設法止血。

5. 假若還是無法止住鼻血流出,可用乾淨的棉花或紗布塞住鼻子,但切記不可全塞進鼻孔內。

6. 若口中有血液時,最好趕快吐出,避免吞血所引起噁心、嘔吐等症狀。

7. 無法在十至十五分鐘內止血,應儘速就醫。

食物中毒時如何處理

1. 設法多喝水並進行催吐動作。

2. 將嘔吐物保留或取樣,方便醫生檢查中毒原因。

3. 用毛毯或衣物蓋著腹部,讓患者保持溫暖,並呼叫救護車。

4. 萬一中毒情形過於嚴重,患者出現呼吸微弱或停止時,趕快做人工呼吸的急救,直到救護車前來。

凍傷時的緊急處理

1. 先將患者移到暖和的地方,將衣物設法解開,用毛巾、毛毯或保暖衣讓患者保溫,千萬不可搓揉凍傷部位。

2. 患者呼吸停止時,立刻將氣道開放進行人工呼吸;若脈搏停止跳動,則要進行心肺復甦術。

3. 若是患者只有手腳凍傷時,可在患者情緒穩定後,將手腳泡在溫水中(37~40度),也可給予溫熱的飲料,但不可用熱水浸泡或是火來取暖。

4. 凍傷部位恢復後,要消毒患部並包紮起來,送醫治療。

胸部受傷如何處理

1. 先鬆開患者身上過緊或合身的衣服,讓患者採輕鬆呼吸的姿勢。

2. 胸部如有疼痛感覺,要讓患者輕輕呼吸。

3. 如被利器刺傷,不可拔起;若是因重擊受傷,可冷敷患部,有出血狀況時,要用乾淨的紗布壓迫止血。

4. 隨時注意觀察呼吸及脈搏的狀態,必要時請立刻施行人工呼吸及心肺復甦術。

5. 呼叫救護車送醫急救。

胸痛時如何處理

1. 先鬆開患者身上過緊或合身的衣服,讓患者保持輕鬆坐姿。

2. 患者若有呼吸困難情形時,讓患者背部靠在棉被上;感覺寒冷時,可蓋上毛毯或衣物來保溫。

3. 如果一直激烈疼痛而喪失意識,要立刻做人工呼吸及心肺復甦術。

4. 立刻呼叫救護車將患者送醫。

聲明:能爲您提供資訊服務,我們感到非常榮幸。但這些內容僅供參考,一切診斷與治療請遵從就診醫生的指導。





到院前緊急救護
一個災難的發生,消防人員所從事的不只是災害的搶救,更

重要的是人命的救援,一個從災難現場被救出的重大傷病患

或者是一個病危急需就醫的病人,最需要的就是緊急醫療處

置,在很早期這些緊急醫療處置都在傷病患送到急診室才開

始進行,一直以盡速送醫為主,行成只送不救的現象,對於

一個缺氧或大量失血的傷病患在幾分鐘的送醫過程,若沒有

給予適時急救處置,到院後不過只是一具還有溫度的屍體而

已。再者,一般民眾因意外或是緊急傷病需要就醫時撥打

119,消防救護人員是第一個接觸到傷病患的人,第一時間

給予適當的急救處置,對於傷病患的癒後有絕對性的幫助,

不然,一個病人出院後只是重度殘障的人甚至是植物人,對

於一個家庭都是相當大的負擔。



很不幸的,許多民眾向119求救需要就醫,當119的救護同仁

到達後於現場立即展開急救與送醫,卻常遭受到無知的民眾

怒罵指責延誤送醫,或者無理的要求不要在現場急救趕快上

車去醫院急救,一個分秒必爭的現場只能告知家屬需要立刻

急救,沒時間跟家屬解釋太多,若家屬堅持立刻送醫不要浪

費時間在現場急救,就只好請家屬於救護紀錄表上簽字拒絕

現場醫療後直接上車,而救護車內只有一名救護員在後面,

且所能做的急救動作與醫療效果有限,加上不禮讓救護車的

車輛滿街跑,我們就都只能看著傷病患病情嚴重惡化,病人

不是死在救護車上就是變成植物人,或者造成終身殘障。



緊急送醫時病歷與名醫的迷失



許多有生命危險的病人家屬都堅持不就近送醫,一定要到指

定遙遠的醫院,就因為那裡有病人的病歷,殊不知病歷在第

一時間是沒有什麼太大的作用,而且調一個人的病歷都需十

幾分鐘以上,當病歷來的時候病人也掛了,當然也許救護車

還沒開到指定醫院時病人也沒救了。病歷對於一個病人固然

重要,然而一個病危的人更重要的是將生命維持住,現場的

急救配合急診的立刻接手,等病人急救回來後再轉院到所需

求的醫院,這才是對病人最有利的。



也有許多人因為認識哪間醫院的高層或有認識的名醫,就堅

持到不就近的醫院先急救,而要指定到其他較遠的醫院,以

為這樣病人會得到較好的照顧,殊不知病人還在遙遠的路途

上就已經失去了搶救的時機,就算院長與華陀在急診室等病

人,死神早就在半路把人給帶走了。同樣的在出發送醫前請

家屬簽字並註記不願就近送醫,然後看著家屬在急診室內抱

著被宣告死亡的親人痛哭,現場的醫護人員都看著無知的家

屬而搖頭,有時還會聽見家屬邊哭邊說:「應該再送到誰的

醫院急救會更好」聽了真是傻眼,心想親人都被你害死了還在無知。在法令上,急救人員必須尊重家屬的意見送醫,許

多自以為聰明的家屬都不知道,是自己親手斷送了親人的生

命。




EMT緊急救護技術員基本急救術語



P------脈 搏 CO-----一氧化碳 SPO2------血養濃度計

R------呼 吸 CO2----二氧化碳 Collar-----頸 圈

BP----血 壓 LOC----意識程度 Mask------面 罩

BT----體 溫 SOB-----呼吸困難 Arnbu------甦 醒 球

SX----症 狀 CVA----中 風 Over Dose--藥物過量

HX----病 史 DM-----糖 尿 病 AMS--------急性高山症

O2-----氧 氣 FX------骨 折 Suction------抽 吸 器

B/S----血 糖 EKG----心 電 圖 AMI---- 急性心肌梗塞

KED---脫困器材 Alcohol--酒 精 Contusions---挫 傷

H/T----高 血 壓 OR------開 刀 房 Abrasion------擦 傷

ER-----急 診 室 ICU------加護病房 Lacerations---撕 裂 傷

DOA--到院前死亡 OBS-----婦 產 科 A.P---------懷孕中

CD-----外傷換薬 Cerry----清 除 C/S-----------剖腹生產

AAD自動出院 NPO---禁 食 N/S-------自然生產

I.M肌肉注射 I.V----靜脈注射 MER-------內科急診

GS--外 科 SER----外科急診 COPD--慢性阻塞性肺病

ENT耳鼻喉科 N.S----神經外科 AED-----體外自動顫電器

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jw!v4G3e0WGGRI7r0H7TiMQ/article?mid=2261


緊急救護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一五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八五○二○四九二號令會銜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內政部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0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八五0五0一一一號令會銜發布修正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94年04月28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40092900號令,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0940201504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之救護人員,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孕婦待產者。       

﹝四﹞其他緊急傷病者。

第四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

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第五條:緊急傷病患之接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緊急傷病患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送至前項以外其他醫療機構者,得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收取費用。

第六條:緊急傷病患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但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先行救治,並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第八條:運送疑患有法定傳染病之緊急傷病患時,應注意避免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並立即依規定實施消毒。其處理情形應逐級陳報相關機關。受理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醫院,經診斷該緊急傷病患為法定傳染病患時,應即將診斷結果通知消防機關,以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救護人員於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施行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第十條:消防機關應訓練救護人員,使具初級、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以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前項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師資及考試取得資格,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十一條:消防機關應每年舉辦教育訓練,使救護人員保持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

第十二條:救護人員執行救護勤務時,應著制式服裝。

第十三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據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

一、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二、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

三、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

實施前項之定期消毒時,應將其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

第十四條: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於送抵救急救醫院時,應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紀錄表所載事項。

第十五條:消防機關為因應特殊意外災害緊急救護需求,應研訂執行計畫,並就計畫每年實施訓練或演習乙次。

第十六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十七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因應大量傷病患救護需要,得訂定相互支援計畫。

第十八條: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第十九條:(刪除)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緊急救護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一五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八五○二○四九二號令會銜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內政部台(85)內消字第八五八四一五0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八五0五0一一一號令會銜發布修正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94年04月28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40092900號令,行政院衛生署醫字第0940201504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之救護人員,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之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孕婦待產者。       

﹝四﹞其他緊急傷病者。

第四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

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第五條:緊急傷病患之接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緊急傷病患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送至前項以外其他醫療機構者,得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收取費用。

第六條:緊急傷病患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但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先行救治,並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第八條:運送疑患有法定傳染病之緊急傷病患時,應注意避免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並立即依規定實施消毒。其處理情形應逐級陳報相關機關。受理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醫院,經診斷該緊急傷病患為法定傳染病患時,應即將診斷結果通知消防機關,以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救護人員於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施行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第十條:消防機關應訓練救護人員,使具初級、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以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前項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師資及考試取得資格,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十一條:消防機關應每年舉辦教育訓練,使救護人員保持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

第十二條:救護人員執行救護勤務時,應著制式服裝。

第十三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據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

一、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二、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

三、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

實施前項之定期消毒時,應將其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

第十四條: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於送抵救急救醫院時,應由醫護人員簽章確認紀錄表所載事項。

第十五條:消防機關為因應特殊意外災害緊急救護需求,應研訂執行計畫,並就計畫每年實施訓練或演習乙次。

第十六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十七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因應大量傷病患救護需要,得訂定相互支援計畫。

第十八條: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第十九條:(刪除)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轉貼文

潛水醫學==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市十七日電)今夏氣溫偏高,雖然潛水消暑樂無窮,很有可能剎那間發生中風。台中市澄清醫院神經內科主任葉守正今天表示,一名潛水者潛水後突然發覺自己看不到右側手腳,這是大腦枕頁腦梗塞造成的偏盲,有可能是腦血管突然缺氧或痙攣所致,值得喜愛夏日潛水的人注意。

葉守正表示,這名五十歲的潛水教練,一向身體硬朗,最近因工作忙碌有一段時間未執行潛水活動,因技癢而在游泳池潛泳約三十公尺後,當爬上池邊卻發覺眼睛突然看不見自己的右腳和右手,緊張萬分,到一家規模不小的醫院眼科求診,被診斷為兩側外視野神經缺損,懷疑是腦部長腫瘤所致。

他表示,這位患者經轉介到澄清醫院神經內科求診,初步判斷是突然造成的神經病變,而非長腫瘤;經進一步的磁振造影和血管攝影後,確定是大腦枕頁腦梗塞,部分神經無法接受視覺的傳達,造成突然一邊偏盲。

由於患者腦梗塞輕微且即時求醫,經一週的藥物治療,目前右側視覺已恢復約九成,並持續追蹤治療中。葉守正指出,潛水本身就是一種缺氧的動作,如果加上身體情況不佳,因水份缺乏使血液過於凝集,是有可能突然因血氧供需不足或血管痙攣引起腦梗塞,而造成各種神經病變。

澄清醫院神經內科門診也曾發現幾位患者,長期喜愛三溫暖卻不知自己已有高血壓或心血管疾病,在享受三溫暖忽冷忽熱的快感後,總覺得單邊的手腳好像比較無力感。葉守正表示,這是腦細胞在無形中受到傷害,屬於無症狀的多次中風;如果傷到重要部位,有可能會出現症狀。

因此,葉守正呼籲三溫暖的愛好者,應先充分瞭解自己的身體狀況;如果患有高血壓或心血管疾病,最好能避免在極短的時間內讓身體受到高高低低的水壓或水溫過度刺激。


=====================

國內設有潛水醫學科的醫院
分類:潛水醫學


國內設有潛水醫學科的醫院: 地址: 電話:
基隆海軍醫院 國防醫學院 基隆市正榮街100號 台北市東湖 (內湖區 ) (02) 2462-7786
台北榮民總醫院 台北市石牌路 2 段 201 號 (02)2871-7121
三軍總醫院 台北市汀州路三段 8 號 (02)2364-6509
台中中山醫學院 台中市建國北路一段115號 (04)2471-7241鄭文昌醫師
彰化基督教醫院 彰化市南校街135號 (04)27238595轉7266 ,7267
台南奇美醫院 台南縣永康市中華路901號 (06)2812811轉7030~7033
高雄左營海軍醫院 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 553 號 (07)581-2826
高雄國軍岡山分院 高雄縣岡山鎮樹人路 1 號 (07)626-7029
屏東醫院恆春分院 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188號